本人在厦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后因与公司领导不合,辞职(老板和员工说是她辞退的我)
并且在我离开公司时答应给我2000元,这笔钱算是我过去对公司贡献的抚慰金吧.
注:在工作期间,公司老板私人送了我一部MOTO V290手机,作为日常联系只用.
可是公司没有给我先进,而是给了我一张欠条,注明在以后的每个月的1号各支付我1000元,并且在欠条上盖了公司公章和老板的私章.
可是眼看就要到日子了.原单位和我说要先把以前给的一部手机要回,我很气愤,当时明明说的送给我了.而且时私人名义赠送.现在却以这个为要挟.说实话,手机不值几个钱,公司欠我的钱也不多.我也没有想过公司会这样做.心里很时难过和气愤.
现在我很需要一些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帮助我一下,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