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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

我同事他们村(龙岩)发了一份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接本村委会通知,为改革建设新农村,要求我村旧房拆迁重建,具体情况如下:

1.
无安置房,无补偿金,无优惠政策说明。
2.
房屋拆迁后,以原房屋的面积换取同等面积的地基.(200平方米换取200平方米的地基,没说明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多余或不够的平方数,可以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卖出或买入。
3.
粮田按每平方30元,菜地等其它按每平方米20元卖给村委。

4.
另厦门某集团捐赠了950万元,按村委会的解释是用于修理公共设施的。

请问以上几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不合法,应向那个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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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党中央、国务院对涉农用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建设占用土地,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的意见。

可以要求村委会出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安置补偿的协议书,如果不服,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拆迁的部门解决不了的,提请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村委会确实违法征地、买卖地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另厦门某集团捐赠给村委会的钱,既然说了是用来修理公共设施的,那么修理的每项支出和收入都应该公告明示,让大家知道钱花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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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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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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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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