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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 致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致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我们是20076月这一批模拟有线电视转换数字有线电视的用户,我们所属的片区是仙阁里,根据经营单位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安排,我们片区须在612日至20日,到现场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我是614日去办理手续的。家里有4台电视,除2台主终端机顶盒免费外,我再以每台650元(含智能卡)的价格,向网络经营单位购买2台副终端机顶盒。fficeffice" />

 

2007615日,《海峡导报》在A02[要闻],以“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销售价格敲定”为题,刊载了省物价局关于机顶盒全省最高定价的《通知》;同一天,《厦门晚报》也在该报2[要闻]以“闽数字电视机顶盒最高价敲定”为题,报道省物价局《通知》,《厦门晚报》同时刊登了举报电话:059187812358和各地价格管理部门电话:12358

 

两报刊登报道的《通知》,是指:2007612日,省物价局发文的、文号为:闽价服(200723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根据《通知》:用户一次性付款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的副终端机顶盒价格均为345/台。智能卡用户向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购买的销售价格为55/张。

 

我和片区许多住户都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副终端机顶盒和智能卡的用户。我们614日和之前向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购买的机顶盒是650/(含智能卡),明显比省物价局全省统一最高限价高出250/(已扣除智能卡55/张)。据此,我于615日到收费受理现场交涉询问。

 

按照省物价局闽价服(2007233号文:广电网络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对外公示。15日那天,我们去收费现场时,现场并没有“公示”,更加没有“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接下来的几天,一直到受理期限结束,收费现场也都没有见到对外公示省物价局的最高定价,很显然,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是有意不执行省物价局闽价服(2007233号文的。当我询问省物价局《通知》厦门怎么执行时,现场一位负责人答复:“省物价局的《通知》不是指我们的机型,我们的比较好,所以价格不受《通知》约束”。可是《通知》并没有关于“机型”标准的条文解释,同时,所谓“比较好”拿什么“指标”来比对《通知》而作解释呢?这是对法规的无理污渎。而且,《通知》明确指出:上述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允许广电网络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得上浮。《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不但不执行《通知》规定,并且还为价格上浮的违反规定行为寻找各种不成理由的“理由”,抵制《通知》,一意孤行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负责收费的现场财务更加无理说:“《通知》是615日起执行的,就算我们要执行《通知》,(“就算要执行”多么蔑视法规的态度)你们15日前办理的也只好这样”。其实233号文件都十分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076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部分设区市已先行配置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的,均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这句话就是指厦门和个别设区市。所以,可以看出,仙阁里收费现场,所有现场受理人员对《通知》的口径都是一致的,即:他们并非不知道有省物价局《通知》这件事,但他们是不准备执行的,看来,到现场之前,他们已经都接受某种“意旨”了。

 

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一方面不执行省物价局233号文件《通知》,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实际上干着违反《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在615日,把自己的原定价的650/台(含智能卡),擅改为550/台(含智能卡),所以,撇开贯不贯彻233号文件不说,单乱改价这一项,就让15日前办理购买副机顶盒的用户,损失100/台。而根据国家发改委2003111日起施行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所以,15日把原自定的650/,擅改为550/是必须受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改委199981日施行)处罚的。

 

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这一次在仙阁里片区经营机顶盒的定价改价行为是违法的,起码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实行价格歧视。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之(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之(十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厦门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当我们广大用户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向有关方面表达我们的诉求的,不要再对《通知》装聋作哑、暧昧唐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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