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驻高浦村工作组
目中无市人民政府,心中无人民,违宪违法问题记实。
2007年5月25日,杏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一份《致高浦社区居民的信》:2007年7月2日改由杏林街道办驻高浦社区工作组又印发了一份《关于高浦红虾池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就以这两份超越权限的材料给几点作答。
一、《关于高浦红虾池有关问题的解答》故意抹杀全体高浦村民自1977年至1979年响应党中央、毛主席号召,省革委会围海造田的号召,而艰苦奋战三年、自力更生投工一百多万人次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终于围海成功的丰功伟绩。(正如杏林区革命委员会1979-1980年的工作总结一文的肯定:“高浦围垦经过三年的奋战,于去年基本围成,扩大面积一千多亩”。)杏林地区在围垦过程中也支援6800多人次。这是对历史事实的客观肯定!高浦村广大村民不会忘记当时相关单位的支援,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曾营的围提、以及附近各村大队,高浦也做出无偿的支援,特别是让出了数千亩的土地供纺织厂、毛纺厂、第十中学等建厂,让出相当土地供解放军做炮兵基地。这些历史功绩本可不提,但如果有人利用支援6800多人次的工而抹杀高浦投入一百多万人次所围成的垦地,和虾池的功绩,来挑动高浦村民的激情,那是不对的,也不会得逞的。
二、应该是反映民意,做爱民的模范;而不是违反民意,越权发号施令,侵犯人民利益。从2006年开始,高浦村民就以1200多亩(〈相当两
个自然村的面积〉)高浦红虾池的征地补偿问题,多次上访杏林街道,也举行过大型现场对话。2006年6月25日、7月1日、7月12日,高浦村
委会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就以红虾池的问题,向有关政府机关写报告,指出1984年11月1日的一张土地买卖协议,竟有三个版本的红
虾池买卖(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合情合理的征地补偿,但问题均得不到解决。在有关部门强行推平所种果树的情况下,开始自发筹资上
访,街道领导陈XX多次跟踪“灭火”。尽管有省、市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但到了基层都变味了。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切面临
有关部门的约谈、做笔录、查房产证,甚至恐吓、人身自由受到侵犯。
不可思议的是,杏林街道办明知市政府[2005]176号文《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早在2005年8月1日就明令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
遵照执行的情况下。竟于2007年5月25日写了一份《致高浦社区居民的信》,信中硬说高浦红虾池应按1999年的文件,每亩按滩涂3600元/亩
给予补偿。并指令“由杏林建发公司委托厦门集美第三建筑公司进行平整。”这封信超越了街道办的权限,凌驾于区政府之上;盗替市政府
发布1200多亩征地补偿命令,这是极端错误的。
一个本可以在基层协调处理的问题,本着爱民、爱政府的意愿,问题本可很快解决。但是有人故意把问题搞复杂,并且发生了2007年5月18日有人组织了黑社会性质的500多人手持刀、棍棒到红虾池要打高浦村民阻拦违法土方平整的重大事件。这一重大事件背后说明什么,只有让人们深思。(〈工作组的洪XX之前知道这一“爆炸新闻”即将发生〉)!
三、杏林街道办工作组对1982年国家《宪法》的解答理亏词穷、苍白无力。19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4年11月1日由11位领导签字的高浦红虾池买卖协议写明:“区政府同意由区两个开发公司支付五十五万元给高浦大队,作为买卖价款。”1990年有关方面发现买卖土地违反宪法,就以二十万元扶持高浦教育事业为名,补办了第二版本的协议,将买卖改成转让,协议时间仍是1984年11月1日后来又多了一张同时间、同协议的第三版本的红虾池买卖(转让)协议。既然1982年宪法规定土地不能买卖2、转让,那么后来不管有关部门在红虾池投资多少都与高浦无关,严格的说这是属于侵占行为。
至于1999年土地法的规定,正如国土资源局领导所说:1999年的土地法不能适用1984年红虾池协议。如果有关出于爱民,而不是有意阻扰,和高浦过不去,应该牵头让高浦办理所有权确认。一句未办理,就认定国家所有,是否太不讲理。难道一千多亩地是由街道办工作组说是谁就是谁的就算了吗。街道办工作组比街道办更越权。高浦已经够悲哀的了,望有关部门可怜可怜吧!村官们已被上级逼得人人自危,高浦领导已无威信,街道办工作组已取而代之做事,欺上瞒下。
四、街道办以工作组的名义说:“红虾池不能适用夏府[2005]176号文。”高浦村民自认倒霉,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灵。难道真的是无法无天了吗?小老百姓就真的没人为他们做主吗?!
2005年8月1日夏府[2005]176号文命令:“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权益”,“第二类区为海沧区、集美区”,“第一类地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夏府[2005]176号文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八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即使是盐田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也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 夏府[2005]176号文号召:应公开、公平、公正的完善的征地拆迁政策的执行。
由此可见,街道办工作组有令不行、有法不依而乱作为!高浦村民遇到基层昏官,有苦真难言。但我们相信,在胡总书记、温总理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是英明的、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高浦村民定能排除干扰,在市政府英明政策指引下,依政策办理好红虾池的征地补偿问题。
希望有关领导能重视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不要再重复2007年5月18日有人组织了黑社会性质的500多人手持刀、威胁村民,如果再这样真害怕会发生流血事件。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高浦村居民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