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偷吃天价葡萄,该当何罪?
当时案发后,我录制这档节目时,就在同事中引发了一场讨论,各说各话,现在请你来断断这个案子吧:(搞笑的是:媒体也是各自为政,有的义愤填膺地说糟蹋科学家成果该当何罪,有的摆出铁肩担道义的架势质疑天价何来?)
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葡萄新品种,因被几个民工偷吃而导致整个研究链中断。
10年苦心研究,40万元巨额投资,却在成果即将问世之时被毁于一旦。3名馋嘴民工以涉嫌盗窃罪被提请逮捕。但民工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此案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对馋嘴民工行为的定性也成为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和焦点。
【案由】
4民工入葡萄园猛吃
今年8月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香山派出所,面对白色编织袋内紫红晶莹的葡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项目研究组组长徐女士痛心不已。而审讯室内4名民工也是一脸沮丧,不停地嘟囔着:“要知道那么贵重,说啥也不敢吃啊。”
事情还得从8月7日凌晨3时许说起。当时,香山派出所民警驾车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看见4名男子抬着一只编织袋往村里走。警惕的民警立即停车上前盘查。见到警察盘问,4名男子神色惊慌地解释:编织袋内装的是葡萄,是从朋友地里摘来准备带回工地吃的。但民警没有听信他们的解释,将4名男子连同一编织袋的葡萄带回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葡萄的来源得以弄清。4名男子全是河南籍民工,在香山某建筑工地打工,住在香山脚下。6日晚,几人商量着弄些水果来吃。其中一名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当过临时工的李高尚说,林果所内种的水果好吃,到那里弄去。当晚11时许,4名民工步行近1小时,翻墙进入林果所院内,在李高尚的带领下来到葡萄研究园。坐在葡萄架下,4名民工“甩开膀子”猛吃一气,临走时几人商量,走了老远的路光吃饱肚子太亏了,得带些回去。在路边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捡了一只编织袋,几个人开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装满后抬着编织袋翻墙出来,在回工地的路上被警察逮个正着。
【后果】
科学家10年心血被糟蹋
8月7日早晨,香山派出所赶紧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有关部门联系,葡萄研究园项目研究组组长徐女士闻讯来到派出所。看着一大袋近百斤的葡萄,徐女士眼泪都快掉下来了。
她告诉民警,这些葡萄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也定在今年9月。然而,4名民工偷摘了其中20株的果实,却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
【讨论】
糟蹋科学家心血该当何罪?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引发了司法大讨论。
一位北京市民说,我觉得这件事出得很特别。偷吃普通葡萄问题不大,但搞科学研究用的葡萄,价值可就不一般了。我觉得对这些民工应该处理得比较重一些。罚一儆百嘛!
但大学生张源小姐则认为,我觉得他们可能是没什么文化,不清楚这些葡萄的宝贵。既然被破坏的只是100多株葡萄苗里的一部分,就别罚太重吧。但罚钱是应该的。
“这案子确实有许多值得法律界讨论和关注的问题。”刑法专家、北大著名法律专家陈兴良教授曾经在案件被披露后向媒体表示。
陈教授认为,几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葡萄的身价。平时偷吃一串葡萄,也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事罪名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民工明知葡萄的真实价值这一基础上。
陈教授还指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审查,几名民工确属故意犯罪,那就不只是简单地定性为盗窃罪问题了。他认为,由于被偷吃的是用作科研的葡萄,这一偷盗行为同时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教授还表示,偷吃“天价葡萄”给科研生产带来的实际损失数额是最终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才能再进一步讨论其它问题。但这需要有关技术专家测算得出具体结论。
【争议】
逮捕民工罪名如何认定?
最终为何对馋嘴民工以涉嫌盗窃罪提请逮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处长陈永利介绍说,4名民工偷吃了P-6-2葡萄,造成研究链断裂,研究机构受到的损失难以估量。但4名民工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馋嘴民工行为的定性曾经是司法机关讨论的热点和焦点。
为此,海淀公安分局于8月22日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北大、人大的4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就此案4名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有,该如何定性展开了讨论。
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未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其主要原因是,能否认为科研实验本身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同时,嫌疑人的主观目的也是案件定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也不能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从4名民工的文化程度看,3人小学文化,1人初中文化,他们的情况和知识构成很难对研究成果的确切价值有一个正确的感知。4名民工的行为符合盗窃?锏姆缸锕钩伞?
专家提前研讨引起争议
警方邀请专家“会诊”的消息以及内容向公众公布之后,此种做法在百姓和法律界人士中也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及争议。
北京市民孙先生曾提出疑问:公安机关找一些专家来讨论,到底如何给几名民工定性,给人的感觉是这些民工一定是犯罪了,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偷吃葡萄也要定罪这一条。
一些法律界人士推测,警方之所以找一些专家进行讨论,最大的可能就是对几名民工的罪名拿不准,所以需要专家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可以说,是一种为了慎重起见的做法。
但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影响是否可能会违背初衷呢?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曾提出,公安机关邀请专家对4名馋嘴民工会不会被批捕、起诉,可能会以何种罪名被批捕、起诉、定罪、量刑进行讨论,属于公安机关一项内部事务,但是不该向公众披露专家讨论的详情,这样会对将来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案产生一定影响,也给社会大众造成了案件结果“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法院最终审判这4名民工无罪,这就与最开始专家分析的结果相矛盾,大众很可能会认为司法不公正,从而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和信任。
北京大学法律系佟教授则认为,从法理学角度来说,专家对这个案子中如何对民工定罪进行讨论并不是干预司法。专家的讨论对司法机关判案有一定的帮助,但也不排除误导审判的可能。对于现在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都拿不准的情况下,找一些专家进行讨论也是有帮助的,但专家最好是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比较妥当。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四位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事件有了最新结果:9月12日,偷了47斤葡萄的几位民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其中的三位,另外一名16岁的涉案人员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葡萄估价11000元。这意味着,如果这47斤葡萄价值1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最终被法院认可,那么这几位倒霉的民工将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起事件中,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做一些耸人听闻的题目;科研机构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价值,这些都没有什么奇怪的。可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跟着做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来,就非常令人费解。
常识之一:“天价葡萄”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现在人们认为该葡萄价值高的理由,仅仅是投入研发经费的多少。研发经费包含了现金、土地、厂房、人员等等,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了具体产品的价值,而且它们本身仍在不断地创造价值。按林果所的说法,在十年的时间里,投资40万元,种植了100株葡萄藤,用简单的平均计算方法,这个科研项目对每株葡萄藤的投入平均每年为400元,年平均投入并不高。因此,“天价葡萄”之说纯属妄谈;四位民工偷窃的是该所100株葡萄藤中的约20棵葡萄藤上的部分葡萄果实。葡萄植株并未被破坏,这种植物第二年还可以继续结出果实,所以,“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使即将问世的科研成果被毁于一旦”之说让人难以接受。
常识之二:11000元的价码是谁定的?怎么定的?
据悉,对于为何将被偷吃的P-6-2葡萄以“直接经济损失”定价,办案民警说,由于P-6-2葡萄还处于研制阶段,未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因此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认定其本身的价值,P-6-2被盗葡萄的定价只能以其被盗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为评估依据。
“直接经济损失”这么算真的是合情合理、合乎天地良心吗?我们知道,在一个产品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前,产品本身是没有任何可用价格来衡量的价值的;如果产品投入市场,市场不认可,那么它也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再多的研发经费和人力物力投入都是无用功!所以,以科研投入论价值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社会常识和规律。现在有关部门对四民工偷吃的葡萄“定价”却每斤高达238.7元!请问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先生们,还有相关科研人员,以及那些义正严辞呼吁“严惩”民工的媒体从业者、评论家们,这样一种价格的葡萄你会买吗?如果不,为什么要把它强迫“卖”给这几个民工?仅仅因为他们是弱者?
常识之三:不知者不为过。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正如赵光瑞先生所言:“(偷)吃几斤葡萄会犯重罪,不仅涉案的几位农民‘不能预见’,我看包括我等也算得上是有知识的人,包括那些认定这几位农民犯罪的检察官、警官们,可能都‘不能预见’。大概也只有那些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研人员才能够预见……既然如此,北京的检察机关凭什么定那几位农民的罪?还要重判?”
不错,但这里有罪与错的区别!犯罪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犯错的,却只需赔偿损失———不管这损失有多大!而综上所述,我认为,四民工偷吃葡萄,既没有造成他人和社会的重大损失,也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他们有错,却绝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判他们有罪,于他们,是一桩千古奇冤;于法治于社会,则是我们法治史上和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奇耻大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