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故两人同时死亡 户口不同获赔相差24万
一场交通事故使同乘坐在夏利车中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两名死者的家属认为作为乘车人,死者没有过错,于是分别将夏利车司机李某、大货车司机康某及所有人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昨天,朝阳法院望京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赔40余万元,而死者赵某的家属仅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
2005年10月23日,在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夏利车报废。经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但夏利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之后,两名死者的家属除向司机李某、康某及大货车的所有人唐某提起诉讼之外,还根据新交法第76条“强制责任险”,将大货车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先行赔付10万元保险金。法庭上,同是事故受害人的夏利车司机李某放弃了对该保险金的主张。
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小轿车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万余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唐某对两个案件的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生效后,按赔偿金比例分配10万元保险金。据悉,这是新交法施行后首次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在不同受害人之间分配的问题。
为何赔偿差距大
记者了解到,死者赵某是农村户口,父母早亡,没有结婚,仅有两个姐姐。而与赵某情况截然相反,死者金某是城市户口,已经结婚,并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获赔标准不同,是分别来计算的:死亡赔偿金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都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以上标准均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于各项标准的统计数字。
新奥迪50天送修三次 湖北首次因质量判令退车
一辆价值80余万元的奥迪A8新车,只使用了50天,就因变速箱有毛病无法行驶。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由销售方为使用者张先生办理退车手续,并返还车款87.8万元,赔偿其他损失9.5万余元。
据悉,过去,车辆有质量问题,一般是反复送修,使用者会不胜其烦。而这起判例,首开湖北地区因车辆质量而判决销售方退车的先河。
2005年5月15日,湖北省宜城市民营企业襄大公司,以87.8万元从北京亚之杰汽贸公司购回一辆德国奥迪A8新车(发动机号BBJ024809),并交襄大公司股东张先生使用。其后,张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分歧,要求撤资退股。于是,公司与他达成“撤股抵车协议”,将该车以原价抵给张先生。
这辆新车在张先生手中使用的50天时间里,就三次送修:第一次是音箱喇叭异常;第二次是前大灯清洗器有毛病;第三次更绝,该车突然不能挂挡,不能行驶。
按照特约维修商的要求,张先生将车拖至武汉检修,发现该车的核心部件———变速箱存在质量问题。
奥迪的总经销方同意更换变速箱和大灯喷水器,但张先生要求退货。遭拒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亚之杰公司为张先生办理退车手续,返还车款87.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费及车辆办理牌照费用)合计9.5万余元,并由襄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