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想不通的是,三年来,经历了三次新的交通违章处罚、一次驾驶证年检,直到驾照被撤销,她才知道还有一笔违章罚款未交未处理。那么,滞纳金的事就不应该由她负责。
2004年6月下旬,陈女士去办理机动车年检,才发现自己的驾驶执照已被撤销了。那时她才知道,2002年12月8日,她因违章停车,被罚款200元。据说,在2004年4月下旬,撤销通知已经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
陈女士说:“我没见过那份公告!最关键的是,2003年2月我去年检时,交管部门让我通过了年检。当时他们并没有告知我,还有一笔罚款没交。”2003年6月,她去缴交2003年的三次违章罚款时,交管部门还是没有告诉她。陈女士说:“我去找过交管部门,希望酌情处理巨额滞纳金,但是回复都说,电脑是省交警总队设置的,没法改,滞纳金就是这么滚。”
2004年9月2日,陈女士向交警支队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警支队撤销她驾驶执照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恢复驾照得到了支持,但是滞纳金还要交。
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交管部门撤销陈女士驾照,不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前未依法告知陈女士,她有听证权利。撤销决定也没有依法向陈女士宣布送达。撤销驾照的决定书没有认定具体的违法事实。
陈女士说:“我漏交罚款,确有过失。但是交管部门本来可以纠正,可是他们不作为,导致滞纳金越来越多。因此,我认为截止到2003年2月年检时的滞纳金,我应该交,此后产生的滞纳金不是我的过错,我不认可。”
“刚开始我就是为自己打官司,到后来我觉得自己也是在做公益的事,是为广大有类似遭遇的司机说话。我实在不明白,上海的滞纳金都采取了3个月封顶的做法,在到达3个月时就做出相应处理,而不是置若罔闻,听凭违章滞纳金疯长,厦门为什么就不能也人性化一些呢?”
思明区法院于2005年5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陈女士要求免除2003年2月通过年检后增加的滞纳金是有理由的。但是,能否免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不能由法院审判替代,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直接支持陈女士的诉求,而是责令厦门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60天内对陈女士关于免除罚款的请求依法做出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陈女士未缴纳违章罚款,与其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没有因果关系,即使驾驶证的审验应以违章处理结束为前提,也是驾驶证审验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与滞纳金无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的同时,也向厦门市公安局送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指出:2003年2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陈女士的驾驶证进行年审后,并没有发现还有违章未处理,就让她通过年检,间接导致了陈女士需要缴交长达近20个月的滞纳金。交管部门加收陈女士自2003年2月年审后的滞纳金,存在不合理性。并认为,公安机关对这类不合理行为,负有纠正的职责,建议督促公安交管部门真履行年审职责,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建议书还指出,陈女士未及时缴交罚款,有过错的一面。但是,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催交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放任。否则,将不利于执法的严肃性、合理性及行政效率的提高,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行为产生误解。
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的甘律师说:“从有关的罚单开出到驾照年审期间,陈女士还接到了三张罚单。都没有显示那份有争议的罚单。三张罚单,意味着行政部门做出了三次行政决定。而这三次行政决定,都否定了争议的罚单的存在。驾照年审,行政部门再次作了一个行政决定,而该行政决定,也否定了争议的罚单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再次告知陈女士有未处理的处罚前,行政部门总共做出了四次决定,均明确告知陈女士:没有存在未处理的罚单。
二审法院仅注意到了交警部门当时做出200元处罚决定时的合法性,但完全忽视了交警部门之后作出的四次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这些合法性是否构成中止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理由。二审判决表面上维护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但纠其根本,却是对行政行为权威性的否定、是对公民信赖行政原则的否定。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了回应。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采取措施,使滞纳金的催缴更人性化。也希望市民就此多提宝贵意见。
撤销驾驶证不需要听证
陈女士为滞纳金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认为,交管撤销陈女士驾照,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因之一是她有听证的权利。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撤销驾驶证不是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按照公安部第46号令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罚款的,超过三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而陈女士忘了交罚款,不是正当理由,所以,按照当时的法规撤销驾驶证没有问题,并不需要听证。?
交管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至于滞纳金该不该封顶,目前,还找不到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滞纳金滚到什么时候应该停止。也就是说,滞纳金封顶没有法律依据。
交管处负责人表示,《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都没有封顶的内容。只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他进一步解释说,交管部门作为执法单位,要按照法规严格执法,否则是行政不作为。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交管部门有事后告知违法者违法信息的义务,以及滞纳金滚动应该设个时间封顶。即使法律法规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在新法未出台之前,也只能依法办事。
对于罚款的去向,交管部门说,交罚款的银行账号是财政的,钱一进去就自动进入国库。
事后定期告知已有新规
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坦承,法律并没有规定事后要定期告知,但从人性化角度来说,有告知的必要。目前,对违法行为的告知交警已有多种措施。比如,执法民警处罚违章行为时,已经当场告知驾驶员15天之内接受处理,否则会撤销驾驶证。另外,还通过寄明信片、互联网等形式告知,司机还可通过各窗口触摸屏、语音查询(16866110)、订阅手机短信等形式获知自己的违章信息。
昨天,交管部门又推出了信件通知违法信息的便民措施,即每月定期向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发出信函,书面告知并提醒其及时通知驾驶人接受处理。
信函由邮政局以平信方式寄出,首次投递邮政局将认真核对地址,凡发现搬迁、租赁、地址变更或地址错误的,由邮政局电话询问机动车所有人实际地址,再次投递。确属地址有误且电话无法联系的,邮政局开通11185邮政服务热线,方便群众电话更新邮寄地址。
交管部门同时指出,驾驶员登记时填写的住址都是身份证上的住址。而由于搬迁等原因,很多人并没有住在身份证上的地址,从而增加了告知难度。
许多市民提出,不能让滞纳金就这样一直滚下去,而且交警部门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不封顶,滚到几百万怎么办
王先生表达了气愤心情,他说是交警部门不作为,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才会造成这7000多元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该要有一个封顶,没有封顶,万一再滚下去,到50万、100万那不是逼着人去跳楼吗?
白女士对滞纳金一事也一肚子郁闷。1999年厦门禁止岛外牌摩托车进岛内后,她想以后用不上摩托车照了,就没有去处理罚款。到网上也查不到1999年以前的违章记录,便以为交警在注销她摩托车驾照的同时也把以前的违章记录注销掉了,没想到那起违章记录不仅没被注销,还一直在产生滞纳金。白女士说,交警负责人说滞纳金是没有上限的,但厦门政府有自己的立法权,完全可以定一个合理上限,不能让滞纳金就这样一直滚下去,要是滚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那怎么办?
交警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洪女士说,滞纳金滚到7000元,交警部门的处理很可笑,也很不可理解!陈女士欠缴罚款,交警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女士在那次违章后,还去处理了三次违章,并办理了一次年检,为什么四次与交警打交道,交警都没有告知陈女士还有违章罚金没处理呢?对于这7000元的滞纳金,交警部门应当承认自己有过失存在,也应当对自己的过失买一部分单,可是交警部门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有错。其实如果交警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能主动承认自己有失误,反而会得到群众的拥护和谅解。
戴先生质疑说,陈女士在年检时交管部门没有进行告知,还让她顺利通过年检算不算行政不作为?他认为这才是真正的行政不作为,其实告知这项工作对交警部门来说是举手之劳,而且当面告知,还可以让当事人哑口无言。
要登记真实地址怎这么难
庄先生对于处罚告知的联系方式有一肚子话要说。他2004年4月23日到交警部门登记新车,当时很明确地跟受理人员说身份证上的地址已经不居住了,可不可以记录现在的实际居住地址。工作人员就是不肯。后来收到的罚单也都是寄到身份证上的地址,还好老房子里还有住人,不然还不知道自己被罚了。庄先生说,其实交警部门的人性化执法,从一开始就要人性化,不要等出事了,才想到要补救。
苏先生说,去年买车时,他带着户口簿去车管所登记,当时对工作人员说身份证上的地址是不准确的,户口簿上的才是真实的,能不能根据户口簿上的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就是不肯。一代身份证上的地址起码是20年前的,他在10年前就已经搬离那个地址了。他说,交警部门行政不能太呆板啊。
另一位市民庄先生则讲述了他的亲身经历:交警通知某月15日前要到银行交违章罚款,15日当天去了,却发现已被扣罚两天的滞纳金。询问银行,银行说这是交警的问题。起码给交警打了20多通电话,才有人出来解释说,不好意思,滞纳金是电脑自动生成的。把所有问题都推卸给电脑,这是很不对的。
由此看来,陈女士只有自认倒霉了。但显然,陈女士的“倒霉”让人震惊与费解:由200元滚雪球般滚到了7000元,这是什么速度?我想,就是“黑市”上的高利贷,其滚动速度也没有这个快!问题出在哪里?笔者以为还是我们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缺陷。试想,如果这两部规定对交通违章处罚滞纳金的额度进行封顶,规定滞纳金滚到什么时候就该停止,区区200元的罚款还会滚出7000元的滞纳金吗?
据了解,从2003年9月1日起广州市实施的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滞纳金收缴规定,就对滞纳金实行封顶政策,最高不超过出让金本金金额,即滞纳金总额不高于拖欠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高于拖欠本金金额,则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2003年8月5日《信息时报》)
我想,广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滞纳金收缴规定,值得厦门市甚至全国所有地区各主管部门借鉴。比如,陈女士因违章停车,被罚款200元,当滞纳金滚到200元时就应该停止了,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一种纯粹的管理性收费,比如按照5元/年或10元/年的速度计算。
报道中提到,和陈女士有类似遭遇的车主在厦门并非个案。事实上,在整个福建省乃至全国,也绝非个例。既然不封顶的滞纳金无限制滚动的后果让人如此后怕,并且全国所有车主都可能面临这样的不合理遭遇,那么,我们的交管部门甚至国家级的立法机构就应该引起充分重视,尽快给交通违章处罚滞纳金封上一个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