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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手机失窃谁之过

[讨论]手机失窃谁之过

本周一个听友咨询:他太太去某医院做体检,不小心手机掉在地上,正欲弯腰去拾,医生说:检查完了再捡吧。结果检查完后手机不见踪影,报警也没有找回。问:医生需要赔偿吗?

于法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肯定应当由小偷来承担。但是当事人想不通的是如果当时医生允许他太太去捡就不会被别人拿走了。说实话,这个问题的确也难住了李珊。有时符合法理的,情理上好像不一定通哦。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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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医生和事主本人都有责任,应该各承担50%

第一,东西是自己的,有自主权.别人无法左右自己的权力.

第二,医院本身是一个龙蛇混杂的地方,来来往往的人也比较多,而医生给事主一个错误的想法,这就导致了失

窃案件的发生.

东西掉了,捡起来只需要5秒钟,而没有去捡就使的小偷有机可乘.东西放口袋里小偷都在虎视耽耽的,更何况是掉在地板上的东西,那小偷不是更可以明目张胆的拿了,并且美其名曰:"我捡的."

捡可是不犯法的呀,慎重敬告各位朋友:

居安思危,才能防范于未然!~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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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1,医生给体检者做检查是职务行为。

2,医生在检查时对体检者的要求应当合理,如其要求检查完再捡起手机就应当对手机承担临时保管责任。手机的丢失与医生的不合理要求有因果关系。

3,体检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判断手机放置于地上的安全性。并判断医生要求的合理性。其没有拒绝医生要求与手机的丢失同样有因果关系。

4,医院作为营业场所,应当保证在其场所内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因医院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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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子的回复很专业啊。而且逻辑很清晰,不过律师意见是:医生让她暂时别捡并不导致手机必然失踪的结果,责任应该由小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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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赞同律师观点。个人认为法律上要求的因果关系不是一种排他的必然因果关系。而是实际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医生的建议与手机的丢失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建议李衫请教更多法学专家。。以求得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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