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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节目预告:离婚案件中如何合法采集证据

17日节目预告:离婚案件中如何合法采集证据

探讨案例:
日记能不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海沧区法院:不行
日记能不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最近,海沧区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否定了这份证据。

玲玲与诚明(均为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人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玲玲说,婚后丈夫经常怀疑她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日趋紧张。2004年6月起,两人更是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玲玲还拿出丈夫平常写的日记,提交给法院。丈夫在日记中写道,玲玲晚上神采飞扬地跟别人出去,他非常不满;诚明还对男人和女人之间是否有真正纯洁的友谊提出疑问,他怀疑她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诚明不同意离婚,他认为两人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虽然现在两人出现了一些矛盾,但还没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日记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诚明认为玲玲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偷看日记,还提供给法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不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海沧区法院同意了诚明的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小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日记与偷拍、偷录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交往的证据不同。偷拍、偷录的证据也侵犯了隐私权,但对于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配偶另一方有权适当了解,以便劝阻。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的情况,法院一般优先保护知情权,即采纳这种证据。而日记是个人情感的载体,纯属个人物品,不存在给对方“知情权”的问题,如果未征得对方同意,即使是夫妻也不得偷看另一方的日记,否则就侵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日记这种证据,不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或者是隐私权高于知情权,因此玲玲以侵犯诚明隐私权而取得的证据不合法,故法院对日记证据不予采信。

另一名吴姓法官认为,偷拍、偷录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交往的证据,记录的是一种客观事实,当然可以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而日记仅仅是记录个人对婚姻的单方看法,它与记录者一时的心情、看法相关,未必反应的是一种客观事实。

近日,海沧区法院驳回了玲玲的离婚诉求,法院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玲玲与诚明感情已经破裂,而且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共同关心家庭、孩子,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

据悉,判决后,玲玲没有上诉,这份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围绕这起案件,李珊将直接请来本案的主审法官,请她谈谈判决理由,并由此展开,针对离婚案件当中如何去合法采集证据进行提示。朋友们有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回帖或者明天上午11:00拨打5301118和53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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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丈夫偷情后写下性爱日记 被妻子以离婚证据出示

一场离婚官司正在进行着,突然,作为原告方的妻子掏出一封信件,狠狠地甩在丈夫面前:“看,这是他与其他女人鬼混的证据!”这是丈夫写给另外一个女子的隐私信,信中甚至描述了他与对方两性关系的场景。

结婚9年闹离

1995年6月,冯小芳经人介绍与孙强相识,次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前不久,冯小芳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昨天,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原告的冯小芳首先宣读了起诉状。她说:“我们婚前感情很差,婚后性格不合,而且他不尊重我,还与其他女人瞎搞,并写信给人家。我认为我们两个人没有了感情,请求法院批准我们离婚。”坐在被告席上的孙强则辩称,两人婚前婚后感情都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杀手锏偷情信

正在这时,冯小芳掏出一封信,称这是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的证据。冯小芳首先向法庭出示信件,说:“看,这是他与其他女人鬼混的证据!”原来,这是一封丈夫写给另外一个女子的信,且信中除了一部分用来抒发感情,表达对对方的思念外,更多的篇幅都赤裸裸地描写了他与那个女子在某宾馆里偷情的过程,信的最后还说期盼着与对方的重逢等等。

老公:侵犯我隐私权

孙强对这封信供认不讳,他说:“这信是我写的,没错。但我写好后,并没有发出去,而是藏在了我抽屉的底层。”接着,他反问妻子“你是怎么偷来的?”随后,双方为这封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孙强执意认为妻子偷看了他抽屉里的信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至于与其他女子发生过什么,是属于他私生活的事,别人没权利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老婆:我有知情权

而冯小芳则厉声辩驳道:“还隐私呢?我看是阴私才对!与那个狐狸精偷情,居然还有脸写出来!”冯小芳认为,作为孙强的妻子,他有权知晓孙是否有婚外情的行为。既然法律保护隐私权,同样也应保护她的知情权、配偶权、同居权等。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在道义和法律上都必须忠实于她。最后,冯说:“你那些丑事连邻居们都已经传开了,你还好意思大谈什么隐私权。”她坚持认为自己查看丈夫的信是合法的。

此后,孙强做了最后的陈述:“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偷看我写的信,现在又向法庭举证,我认为这种证据来源不合法,我请求法庭不予采用。”最后,法院判决这封信可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昨天,洪蓝法庭庭长沈永祥法官对记者说,这是一桩典型的涉及到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案子。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予了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有婚外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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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惹出名誉权官司 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

新华网成都9月13日电 妻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取得证据,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谁知却因此惹出名誉权官司。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原告陈某诉称,2005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原告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胡某带人踢开房门,辱骂原告及其男友。原告当时未穿衣裤,被告带来的人中,有的抓抢原告的衣服和被盖,不让她穿衣裤,有的用照相机对其裸体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胡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才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围观邻居制止。胡某等人在赔偿被踢坏的房门及家具损失费后,带着所拍摄的照片离去。

事发第二天,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了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恐惧,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中,原告以胡某将照片到处散发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向原告道歉。

胡某与丈夫李某曾是恩爱夫妻,有一个懂事的儿子,一家人相处融洽。虽然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纠纷发生,但尚未影响到夫妻感情。从2002年起,妻子感觉丈夫渐渐对家庭开始冷漠,经过仔细观察和打听,发现丈夫在外竟然有了第三者!为了顾全自己的家庭,胡某苦苦哀求丈夫能回心转意,可丈夫在两年前竟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彻底与胡某分居分食生活。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受不了家庭变故的打击,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

今年5月,一直盼望丈夫能幡然悔悟的胡某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丈夫的离婚起诉书,这让对挽回婚姻还抱有一线希望的胡某深感痛心和失望。为了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赔偿自己,无奈的胡某决定采用自己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当晚深夜,胡某便邀约自己的亲友,带上照相机强行闯入第三者陈某的租住房内,将丈夫与陈某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下了他们的裸照。

随后,胡某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交到了法庭,要求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李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庭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金3000元。与此同时,胡某又将照片向纪委、李某所在单位等举报。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本案中从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被告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有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原告以外的其他女性,故被告主观上没有披露原告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的降低。被告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被告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

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原告的住宅,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以捉奸的方式收集证据并不可取,是不合法的,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惹来一场官司。因此,只有当事人合理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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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钻法律空隙 广东私家侦探专业设备俨如“007”

近日,记者暗访发现,广州有大大小小几十家调查公司,在全国数量最多,以咨询公司等命名且小有名气的就有10多家。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些调查公司类似私家侦探,业务范围从调查包二奶到打假、受委托调查企业信用情况。为了取得证据,调查公司经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如用针孔录像机、窃听器、夜视仪偷拍偷录,乔装打扮、安插内线等。这类公司常常徘徊在法律的边缘,其艰苦程度也鲜为人知。

  想离婚帮你“制造”证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件事:黄女士怀疑老公在外包了二奶,于是就向老公的父母告状。老人无论怎样也不相信儿子会有二奶。为说服老人,黄女士找到了一家调查公司,说花多少钱没关系,只要能找到她老公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就行。

  跟踪包二奶偷拍证据

  受委托后,这家公司的人员跟踪了她老公,并用摄像机拍到了她老公与一个女人在一起的镜头。其中有的镜头对男方相当不利。这时经理问委托人黄女士,目的是离婚还是劝阻老公?黄答是劝阻老公。于是,经理又给男方打电话,问他的意思。他也说只是玩玩,家一定要保住。于是,经理就将拍下来的镜头做了剪辑,将一些两人在大街上拉手等相对次要的画面交给女方。一个月后,黄女士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和好如初了,并感谢经理的帮助。

  记者日前来到广园东路一个较偏僻的地段,在一幢旧住宅楼里找到了一家叫英西调查公司的打假公司。记者看到这是一间陈旧而狭小的房间,只有两张办公桌,员工也只有两个人。

  助客离婚多分财产

  记者佯装有事委托他们调查,公司人员当问明是调查离婚证据时,马上表示出兴趣。他为记者出主意说,要在离婚时得到更多的财产,就要把造成离婚的责任推给对方。“我们可以动用先进的针孔式录像机、窃听器等帮你搞到证据。”他得意地说。为了拉住这个上门的客户,接待人员进一步透露玄机:我们可以设一个圈套,将被调查人骗入一个装有摄像机的酒店房间里,然后录下他与另一个女人偷欢的场面,这就为你离婚起诉时提供了有利的证据,你就会得到更多的财产。在谈话中记者了解到,如果有人委托他们调查离婚证据,只要先交300元定金,事成之后再根据调查的难易程度收取佣金,多的要几千块。

  担心曝光竟推倒记者

  正在攀谈时,这名接待人员接到了一个电话。放下电话后他脸上的神情全然变了另一副模样,他提出要与记者交换名片。

  得知来人是记者后,就闭口起身送客。当走到门外的楼梯口时,这名接待人员将突然记者推了一下,记者脚下一滑就滚下了楼梯,疼得无法动弹。在地上躺了好长一段时间后,记者才挣扎着打车到了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认定是腰椎骨折。

  窃听偷拍专钻法律空隙

  记者了解到,不少调查公司特别是打假调查公司的调查员配备有先进的调查设备,诸如窃听器、偷拍机、远程探视仪等。打假公司的老板们表示:动用这些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有时候合法取证是拿不到“料”的,“不求合法,但求不违法。”

  调查经常要冒险

  一名打假调查员说,其实要做到查出制假窝点,是一件非常艰苦的事情,我们的人常要冒生命危险。他讲到,一次在广东某地侦察制假窝点,当时是黑夜,根据线索窝点是在一个大院的三楼里。我们用夜视镜向里面看去,一楼有狼狗护院,二楼有人值班,三楼有人正在制造假货。当时我们就用夜视镜头把情况拍了下来,交给了省技术监督局。监督局的人看到镜头里狼狗冒着绿光的眼睛,对我们说:你们不怕死啊!

  非常手段迫不得已

  遇到非常情况时我们就采取非常手段,比如有一次我们配合执法部门要打开一个藏假货的仓库大门。如按正常程序,执法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打开大门的,而我们的人却可以,我对他们说:你们闪开,我来开门。随后我们的人就把大门给撬开了。里面果然有很多假货。如果让执法人员按部就班地查,这批货恐怕就转移掉了。我们的人砸门撬锁的工具都有。如果因为打假被抓住了,最多被认为是个小偷。

  专业设备俨如“007”

  这些设备都是市场上买不到的,有些是从国外带回来的,有些是自己改装的。有一家电视台拍贩毒的纪实片,还向我们借偷拍设备。我们的设备是相当先进的。

  广州笑面狼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经理刘殿林对于他常说的“不求合法,必求不犯法”解释道:我们面对的是制假的犯罪分子,用正常的合法手段很难得到他们的犯罪证据,如果我们也像执法人员那样统一着装,拿着合法的文件去查线索,根本就找不到。我们必须用一些超常手段才能完成任务,所以这叫“不合法”。但我并没有那这些证据去敲诈他人,而是交给执法部门,是见义勇为,这叫“不犯法”。关键要看我们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有危害他人的结果,没有就是不犯法。

  调查公司实际是私家侦探

  记者了解到,有些调查公司靠为厂商打假,然后根据查出假货的案值来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而且有些已经发展壮大,受益相当可观。部分公司专门查假

  “笑面狼”打假公司的刘经理介绍说,“笑面狼”在今年3月开始为香港某品牌的食品罐头寻找制假窝点。刘殿林说,在查假罐头中,我们经过前期周密的调查,还派人打入窝点内部,摸清了生产过程、交货时间和地点,然后通报委托方,再由执法部门查处假窝点。一般像这样的窝点我们能得到3万~5万元的报酬。在寻找揭西的假窝点时,调查员在窝点对面的山坡上连续观察了13天。调查员带着干粮上山,一待就是一天,脸上和胳膊上的皮都被晒掉了。

  有些手段不光彩

  “笑面狼”刘殿林说,政府部门没有批准过一家“打假公司”,所以只能以“顾问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注册。社会上对打假公司也存在着很多偏见。这与目前在这个行当中,有个别调查公司目的不纯,信誉不好也有关。

  有些调查公司只为挣钱,有的公司拿了委托人的钱以后完不成任务也不露面,使对方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影响了这行的声誉。有些不具备打假能力的公司也在招揽这个业务。还有的调查公司其实成了私人侦探公司,调查家庭私事,帮人家离婚取证,帮人家跟踪某个人等。这里面就有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甚至为了挣钱制造假证据,毁坏了打假的名誉。

  调查公司前景看好

  对于调查公司的前景,业内人士普遍看好。有人预见我国加入WTO后公司的业务会提高不少,尽管国外调查公司也会进来,但它们对中国市场、法律等毕竟不熟,难以一下子拉到大生意。

  市民: 应该加以规范

  有些市民认为,调查公司满足了社会的特殊需求。有人呼吁应该给调查公司一个正规的名分,而不应该这样半隐半现,像是地下游击队。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型行业加以规范。

  业界: 存在就是合理

  刘殿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政府没有那么大的人力、物力去专门打假,而打假的需求日益增多,所以这个打假市场就出现了。存在就是合理。

  这个行业从目前看还要发展壮大。其实国外也有此类性质的公司,但他们已经规范化了。

  公安: 查证手段违法

  广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偷拍机、窃听器等器材只有国家机构的特殊部门才能使用,私自生产或者出售都是违法的。

  记者在打假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到,其经营范围大多写着市场调查、信息咨询顾问之类。广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从未登记注册过专门以打假为业务的公司,假如成立公司专门以打假为业务,一定程度上属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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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合法否

就在司法解释刚刚出台的第二天,因想告丈夫重婚而前往租房处“捉奸”的妻子反被第三者状告犯有侮辱罪,日前法院已判决“捉奸”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据《安徽商报》消息,合肥某车站职工董某的丈夫与第三者胡某公然租房非法同居。今年7月,董某与第三者胡某的丈夫一起来到丈夫和胡某的租房处捉奸,胡某免不了遭到一顿辱骂和皮肉之苦。今年9月,受到皮肉之苦的胡某向安徽省合肥东市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董某犯侮辱罪。“捉奸成罪犯”,在法律上并不奇怪。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捉奸就是为了取证,作为婚姻受害者的董某,应怎样采用合法的方式寻求法律的救助。

  在涉及婚姻纠纷的诉讼中,证据的取得一直比较困难。有的人为了掌握证据,自己盯梢,有的人还不得不请私家侦探来偷拍取证。婚外情养活了大街上的私人侦探,身份不合法的私人侦探成了替人刺探别人配偶外遇的“特务”。

  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吗?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呢?这需要婚姻法的另一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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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吃大亏

案例:女青年刘某与男青年于某于4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一年后,刘某生育一女孩,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于某在一事业单位工作,虽然离家不远但长期不回家,对刘某母女俩的生活不闻不问,迫使刘某在生完孩子2个月后就拖着虚弱的身子到处打工,以维持母女生计。后来,于某提出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刘某没有答应。从此,于某便经常借故殴打刘某。而刘某却顾忌双方的脸面而不愿去医院诊治,只是在家里养伤。

   今年3月,实在不堪忍受虐待的刘某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于某给予其损害赔偿。在庭审中,于某矢口否认对刘某施过暴力和虐待,并以不同意离婚相要挟。而主张损害赔偿的刘某又不能举出于某曾对其实施暴力和虐待的有效力的人证、物证等证据,法院判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缺乏有效力的相关证据而导致不能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话不无道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刘某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于某对其给予损害赔偿。遗憾的是刘某在于某多次对其实施暴力时均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去医院诊治,更没有到司法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因此,她没有能收集到诸如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伤情照片、法医伤情鉴定,以及目击证人的材料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结果,造成了法庭因无事实证据而无法支持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合法诉求。

   本案提示我们,在法制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生活中,要重视和学会收集关联到自身权益的各种有效证据,以备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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