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人,今年“春节”放长假期间,公司安排我和工友们加班。假期过后,我们向老板要加班费,老板就安排我们多休息了三天。之后,我们再次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非常生气地说,已经安排你们补休了,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你们加班工资了。请问,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答: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劳动法第44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从法理上来说,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
另外,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即这些节日为法定节假日。按国务院规定,“春节”的假期为3天。因此,你们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3天的加班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