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听友电询:年前在我市某雅百货花五百多元购买鞋子,第一天穿就掉了三颗钻,拿回去对方不肯退还只愿意粘好,她担心继续穿会不会天天掉。
投诉于12315,对方答复:鞋类三包是指:断裂、掉跟、某某等质量问题才能退,他们认为“等”前面的三种才是质量问题,“等”不具有意义。听友反驳:从小到大,都认为“等”是不一一列举的意思,不能因为掉钻没有列出就不算。现在买鞋,出来基本功能外,更讲究外观美观,不然花五百多干嘛?且12315说如果她确实觉得有质量问题,必须提交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听友觉得维权真难。
李珊查了网上,好像没找到福建鞋类三包的具体规定,只有外地做法以及相关流程。大家意见如何?
日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出台了《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本市首次针对日常用品出台的处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本市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依据本办法,在“三包”期间据不同情况相应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经济补偿的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购鞋凭单,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角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按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修理或更换。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0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0日;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方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要求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这是为了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联系,及时处理。
申诉人应当是与产品质量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求写明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申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否则会无人应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就无从处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主要指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要求写明申诉的请求,即要写明申诉人有哪些具体的要求,比如是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损失。
同时要求写明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事实。即具体写明事件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等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