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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 2004-2-7 01:10

“信”骚扰

近日,闫女士来到北京朝阳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齐先生用手机短信对其性骚扰。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短信骚扰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
  闫女士在诉状中称,去年12月22日,她接到齐先生发来的短信,邀请闫女士和齐先生夫妻一起去逛商场。当闫女士到了齐先生家时,发现其妻并不在家便要离去。这时,齐先生欲对她施暴,闫女士挣扎后逃离他家。因为顾面子,闫女士没有报案。随后齐先生不断发来短信息,由开始时的赔礼道歉,发展到发性骚扰短信。闫女士说,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侮辱了她的人格和自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利,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以至现在整天精神恍惚,无法做事。
  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专门关于“性骚扰”的提法,法院决定以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为由为闫女士立案。

凡人 2004-3-21 23:18

我想我国应当加快完善法律了

大虫 2004-6-20 03:10

<P>齐先生欲对她施暴,闫女士挣扎后逃离他家.&gt;&gt;&gt;&gt;&gt;&gt;&gt;&gt;这样做是不对的,应该报警</P><P>让警察去处理,发来的短信骚扰的话,可以通过电信部门出来,.最多是换号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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