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家人桐子 2008-4-15 15:33
2008年1月份起诉的案子为什么现在没开庭??
吴仲伟受应雇于福建福州廉江马尾村人刘永贵帮其开车,车A17499。于2007年11月14号同车主驾驶该车前往深圳送海鲜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厦门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据厦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事故现场询问资料,事故发生时我弟坐驾驶位、同车车主坐副驾驶位,当时该车在超车道上行驶时,因前方高速公咱施工,在主车道上行驶的鄂A95065车突然从主车道拐向超车道然后突然停下,我弟所驾驶的车子来不及停车而与该车追尾相撞。据交通常识两车相撞,后车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或死亡,可是据交警提供事故现在照片却是闽A车驾驶位方向与鄂A车尾右侧相撞。故该交通事故实属异常,据相关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率仅0.9%。我与亲人于2007年11月15号前往厦门处理弟弟后事,在交警处理阶段对方车主与挂靠单位(福州康捷运输公司)居然提出只赔偿我们两三万元,并且口气坚硬地说如果不接受私了,起诉的话案件肯定会在车主所在地受理,那儿是他们的地盘,还说我们这些在福建务工的外来人员因工死亡都只赔一两万、两三万元。我们无法忍受他们对我们少数民族的岐视,无法忍受他们对人命的漠视,两三万就要打发一条人命。出事那天是我弟2 3岁生日,他们就这样欺负我们这些地区条件极差的贵州人,再则我们出身于农村家景贫寒,所以对方更加欺人之深。
无法忍受对方的漠视,我们于2007年12月22日起诉我闽A车主刘永贵为第一被告,福州康捷运输公司为第二被告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所1月2日受理本案。对方在答辩期间福州运输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想把案子移送福州他们的地盘上去打。而我们一直信任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竟然同意对方而把案子移送至福州廉江去。我们的案子是于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条的管辖规定:“为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械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这条规定不管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不管是赔偿义务人是基于什么原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均有权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而一旦权利人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就有权且有责任管辖此案.这条规定相对而言属于管辖权的特殊条款,专门针对"铁路、公路、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进行管辖,即便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违约纠纷,原审法、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有别于普通侵权之诉和违经之诉的管权???
chenlawyer 2008-4-16 13:25
首先,对你们的遭遇表示同情.你在我的留言中,关于裁定的审理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对于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本人认为你们的理由应当成立,
另外,即使到福州法院,我认为你们的权益也会得到维护.
chenlawyer 2008-4-18 11:04
关于雇主的起诉请求,如果是工伤赔偿,则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合同争议纠纷,则可以在集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