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家人桐子 2008-4-15 15:31
求助关于管辖权异议
求助事由:2007年11月14日, 吴仲伟受应雇于福建福州廉江马尾村人刘永贵帮其开车,车号:闽A17499。于2007年11月14号同车主驾驶该车前往深圳送海鲜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厦门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据厦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事故现场询问资料,事故发生时我弟坐驾驶位、同车车主坐副驾驶位,当时该车在超车道上行驶时,因前方高速公咱施工,在主车道上行驶的鄂A95065车突然从主车道拐向超车道然后突然停下,我弟所驾驶的车子来不及停车而与该车追尾相撞。据交通常识两车相撞,后车驾驶位与副驾驶位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或死亡,可是据交警提供事故现在照片却是闽A车驾驶位方向与鄂A车尾右侧相撞。故该交通事故实属异常,据相关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率仅0.9%。我与亲人于2007年11月15号前往厦门处理弟弟后事,在交警处理阶段对方车主与挂靠单位(福州康捷运输公司)居然提出只赔偿我们两三万元,并且口气坚硬地说如果不接受私了,起诉的话案件肯定会在车主所在地受理,那儿是他们的地盘,还说我们这些在福建务工的外来人员因工死亡都只赔一两万、两三万元。我们无法忍受他们对我们少数民族的岐视,无法忍受他们对人命的漠视,两三万就要打发一条人命。出事那天是我弟2 3岁生日,他们就这样欺负我们这些地区条件极差的贵州人,再则我们出身于农村家景贫寒,所以对方更加欺人之深。
无法忍受对方的漠视,我们于2007年12月22日起诉我闽A车主刘永贵为第一被告,福州康捷运输公司为第二被告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所1月2日受理本案。对方在答辩期间福州运输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想把案子移送福州他们的地盘上去打。而我们一直信任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竟然同意对方而把案子移送至福州廉江去。我们的案子是于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条的管辖规定:“为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械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这条规定不管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不管是赔偿义务人是基于什么原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均有权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而一旦权利人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事故发生地法院就有权且有责任管辖此案.这条规定相对而言属于管辖权的特殊条款,专门针对"铁路、公路、适用这条法律规定进行管辖,即便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违约纠纷,原审法、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有别于普通侵权之诉和违经之诉的管权?????
小娟 2008-4-16 09:46
注意收听周四4月17号的节目
注意收听周四4月17号的节目,会在节目中请律师回复
chenlawyer 2008-4-16 13:09
首先,对你们的遭遇表示同情.你在我的留言中,关于裁定的审理期限为: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对于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本人认为你们的理由应当成立,
另外,即使到福州法院,我认为你们的权益也会得到维护.
[[i] 本帖最后由 chenlawyer 于 2008-4-16 13:17 编辑 [/i]]
苗家人桐子 2008-4-16 17:45
谢谢各位的同情与关怀
失去孩子的打击使本就年老体弱的父母更加心力交瘁。因为案子一再的拖延而没有结果,我妈妈已经病倒,上有82岁的奶奶也长期病卧在床.家里的负担就只能依靠年迈的父亲一人支撑.可是父亲也是62岁的老人了,多年的支器管炎疾病一直困扰着.
作为子女的我如今却也漂泊在外,为弟弟的案子奔波着,我们能否熬到案件的审结呢?他们这样做就是想拖垮我们呀,他们就是想用这种法子折磨我们呀?我是来偏远贫穷的贵州,因为今年春节期间无情的雪灾,我们全家要沉受着生活上的困难,还要沉受着精神的折磨与痛苦.
恳请社会各级领导,更多的民众朋友们,本着人文关怀的角度,督办此案,给我们一点帮助,一点希望,一点信心吧.谢谢!!!!
chenlawyer 2008-4-18 10:53
可以找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另外,你们起诉雇主请求是什么,如果是工伤赔偿,则法院的裁定是有依据的。
[[i] 本帖最后由 chenlawyer 于 2008-4-18 10:57 编辑 [/i]]
苗家人桐子 2008-4-18 13:31
我们请求的是民事赔偿,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的时候回避了国家法律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四种特定区域特定事故引起的“请求损害赔偿”。再则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有权选择向事故发生地上诉,事故发生地(厦门市区集美区人民法院有权且应当受理本案的,为什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做出裁定把本案移送福州连江呢?我们去找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王勒)询问关于以上问题之事时,他承认自己审案有误不当却不悔改,还说什么这也不是他一个人定案的,这又做何解释?难道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就是如此办案的吗?难道我们这些外来工的生命公值两、三万元吗?我们请求是民事赔偿啊?
天理 、天理何在?
chenlawyer 2008-4-18 14:38
可以带上材料,来我所当面咨询.或电话联系我.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陈奇斌律师 电话:13599929391
办公地点:厦门市司法局斜对面天成大厦1层.金山西路46号.
苗家人桐子 2008-4-18 16:46
好的,我现在回贵州了,因为这案子的事情,父母情绪非常不稳定,妈妈已经病倒在床,等安抚过父母及关系本案的亲人朋友们后,准备于5月初来厦门,到时一定上门来咨询请教您,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