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ggood 2008-3-6 22:20
关于领取厦门生育津贴的尴尬
厦门市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缴纳生育保险的办法)。社保中心对生育保险的解释是有了生育企业可以不给员工工资。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没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color=#33333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color]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目前因为有生育津贴,有些公司不再发工资给女职工。而生育津贴实际上给的很少(因为没有足额缴纳保险等原因)比女职工平时正常上班工资还低。那么生育津贴就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了。此时生育津贴对我们员工来说,并没有起到保障的作用,反而让我们的生活更窘迫,这种结果该怎么办?
市计委的答复是至少不少于女职工正常上班的工资。如果生育津贴比工资少的,少掉的部分应由企业补足。但是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说明。
社保中心把保费收走了,很随意的告诉企业可以不给员工工资,当员工遇问题找他们是,就让找税务和妇联,妇联又让找工会。这样太不负责任了。
现在在厦门这种变相降低产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现象很多,还有减少女职工产假时间的。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文件。或在网上给我们答复,不要总让我们叫企业打电话去咨询,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很自觉。电话里说的话他们可以不当一回事。